這些影像都是北京城市現代化進程中的極其珍貴的歷史資料。由于這些照片屬于營造所的內部留檔資料,不是新聞報道性的照片,所以它是沒有發(fā)表的,在任何公共的傳播媒介上都未曾見過。這樣的照片在拍賣會上出現后,以較高的價格被收藏家買去,便會出現問題。交易完成后,該收藏家對于這部分影像再也不愿意出示和公布,因此造成這部分影像資料失去了對于歷史研究的重要作用。我們知道,照片因其材料的特性,是有時間壽命的,它的基礎材料紙張和附著其上的化學銀鹽介質都會隨著時間的發(fā)展?jié)u漸變質直至滅失。如果這批照片中的影像沒有及時轉為電子數字文檔,就有可能隨著時間徹底消逝。如果保存條件不好,它滅失的時間會更早來臨。
我國收藏文化雖然歷史悠遠,但是由于現代收藏文化卻并不發(fā)達,尤其是在收藏交易上的各種文化法則并不完善,許多收藏家只是把收藏視為一種財富的儲備和保值升值行為,而不顧及其藏品的文化社會意義。這已經成為目前收藏文化的“潛意識”。這造成出讓人、中間人和收藏購買人之間的一種默契式潛規(guī)則。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至此已不在保護期內,但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性權利是要繼續(xù)保護下去的。大家似乎在依據民間對文獻的所有權來判定所有者應享有該文獻的所有權益,結果造成這些本身屬于整個社會的民族文化遺產被認成私有權益。
其實,我國著作權法已經對此有較為清晰地規(guī)定,規(guī)定攝影作品首次發(fā)表五十年后將自行失去相應權利的保護,如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但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還是要繼續(xù)保護下去的),甚至也規(guī)定如果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從未發(fā)表的作品根本不受該法的保護。按此法之說,這些作品是可以由公眾自由使用的。近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有如下部分的解釋:
第二條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請注意這里面的關鍵詞“用益物權”。關于用益物權可以作如下解釋:
。ǎ保┦菍λ袡嘤兴拗频臋嗬。(2)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徑而取得的權利,也是對他人財物享有直接支配權。(3)是從所有權的權能分離出來的相對獨立的他物權。
雖然物權法關于“用益物權”的規(guī)定主要是針對不動產的土地資源類而言,指國家公權力對土地使用者最終從所有制方面的限制,但其基本道理,我們則可挪用到作為歷史文化遺產的影像使用權上。也就是說,這個規(guī)定也應該適用于作為歷史影像的公權性解釋。雖然歷史文化遺產屬于無形資產,但他仍然是可產生效益的資產,是應該屬于國家民族的公眾所有的。目前,我們物權法的規(guī)定主要是指有形資產,對于文化歷史的無形資產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說明我們的法律還不能說非常完善,還需進一步進行明細的規(guī)定。但即使這樣,其基本的道理還是明確的。作為照片的物權轉移,是可以進行明確的權利界定和保護的,對照片所承載的文化歷史信息,我們應該確定它應該得到社會公共權的使用,也就是可以利用“用益物權”的道理加以控制。讓歷史文化信息成為歷史文化學者可自由使用的學術資源,成為搭建我們民族歷史文化學說的重要材料。
鑒于此,我們應該強烈呼吁那些老照片收藏者們,請將珍藏的歷史影像奉獻給社會,為國家民族的歷史研究做出貢獻。這樣不但有利于社會,也有利于收藏者本人,從傳播學角度上說,越是被公眾所熟悉的,才是最有價值的。同時,我們也希望我們的立法機構盡快解決相應的問題,為此制定出更為完善的法律。